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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𡈼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8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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