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上附民,3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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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曾盈彰
訴訟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張焜傑律師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鎰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玉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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