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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吳源章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被 告 張杰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06號(由112年度交易字第1709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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