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234,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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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陳宜秀
被 告 張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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