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64,2023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美文
被 告 黃信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