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90,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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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水光



被 告 許軒承
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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