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94,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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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張舜祺
被 告 陳淑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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