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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聰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聰敏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前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洪薇婷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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