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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瑜驊
選任辯護人 游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曾瑜驊過失致死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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