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訴,30,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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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一峰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一峰(下稱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8時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九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軍福十九路與軍功路2段交岔路口,欲左轉駛入軍功路2段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告訴人江惠玲(下稱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左側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致被告騎乘機車之左側車身與告訴人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右膝部右小腿挫傷合併傷口等傷害。

詎被告肇事後見告訴人受傷,且表示欲報警處理,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駛離現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本案訴訟繫屬中業已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業已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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