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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官洺立
黃于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吳宗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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