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19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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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阮 典(阮李勉之承受訴訟人)

阮秋蓮 (兼阮李勉之承受訴訟人)

阮吉興 (兼阮李勉之承受訴訟人)

陳 真
被 告 黎喬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223號),經原告阮李勉、阮秋蓮、阮吉興、陳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嗣原告阮李勉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阮典、阮秋蓮、阮吉興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復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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