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267,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劉沛華

被 告 黃琳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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