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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魏于文(即魏錦亭之子)
魏名杰(即魏錦亭之子)
魏陳月(即魏錦亭之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張聖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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