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46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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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吳明炅
宋淑雲



被 告 劉吉忠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被 告 李俋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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