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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華晨恩
KAZAKOV STANISLAV(中文譯名史丹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陳俊奇
劉昌即日日昌商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1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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