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2287C(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16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性騷擾罪嫌部分,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AB000-A112287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被告)為告訴人即代號AB000-A112287(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乙○)及告訴人即代號AB000-A112287A(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之姑丈,被告明知乙○、甲○為未滿18歲之少女,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2年4月5日11時許,在乙○位在臺中市太平區(詳細地址詳卷)住處,見乙○躺在房間床上把玩手機,躺在乙○身旁,竟意圖性騷擾,乘乙○未注意不及抗拒之際,未徵得乙○同意,將手伸進乙○褲子內,隔著內褲撫摸乙○生殖器20餘秒後離去。
㈡、於112年4月5日11時許,在甲○位在臺中市太平區(詳細地址詳卷)住處,見甲○躺在房間床上把玩手機,竟意圖性騷擾,乘甲○未注意不及抗拒之際,未徵得甲○同意,自甲○背後抱住甲○,並伸手隔著褲子撫摸甲○下體後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1、14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