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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2077A(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即代號AB000-A112077A之成年男子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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