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訴,97,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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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子易


選任辯護人 王苡斯律師
莊慶洲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代號:AB000-A111418號之女子為騷擾、跟蹤、非必要之接觸、聯絡行為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禁止散布或傳述本案犯罪事實之相關情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B000-A111418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為網友。

乙○○與丙○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19時38分許,共同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述夏精品汽車旅館105號房間,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乙○○並於上開過程中,以行動電話錄影方式,拍攝雙方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丙○之身體隱私部位。

其後,乙○○為再與丙○為性交行為,並利用丙○在Instagram(下稱IG)社群軟體粉絲眾多之情況,替乙○○販售商品獲利,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自111年2月28日17時34分許起,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線網際網路登入IG社群軟體帳號,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訊息予丙○,要脅、暗示丙○若不聽從其指示,要將2人性交影像及丙○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電子訊號)公開散布,致丙○心生畏懼,終致被迫同意與乙○○相約於111年4月29日在述夏精品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乙○○遂於該日18時14分許,在述夏精品汽車旅館102號房內,以上開違反丙○意願之方式,將其陰莖插入丙○之陰道,對丙○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二、案經丙○委由趙福輝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告訴人即丙○為本案之被害人,則依上開規定,法院裁判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丙○身分之資訊,是本判決爰將丙○、丙○之友人乙男、丙○之妹丙女之姓名、年籍等資訊均予以隱匿。

二、證據能力㈠供述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1頁),檢察官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41至15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1至112、148至15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乙男、證人即告訴人之妹丙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66號卷【下稱他卷】第7至16、39至45頁、112年度偵續字第12號卷【下稱偵續卷】第27至31、57至58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指認被告)、被指認人編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與丙○間之Line、IG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丙○與乙女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性侵害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丙○全戶戶籍資料、丙○手繪現場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汽車旅館外觀照片及入出旅館時間表、搜索現場照片、丙○影片截圖、被告拍攝之影片截圖、檢察官勘驗筆錄、員警職務報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資佐證(見他卷第17至19、67至7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全字第103號卷第11至216頁、111年度偵字第38758號卷【下稱偵38758卷】第71至150、157至159頁、偵38758不公開卷第1至2、6至16、19至23、30至57、65至82、88至45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1465號卷第5至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2號【下稱偵續卷】不公開卷第17至86、91至105頁、本院卷第4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按刑法強制性交罪內涵當然含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妨害自由或普通傷害性質,屬於強暴行為當然結果。

且強制性交過程通常附隨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犯行,故強制性交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即已包含在內,自不另論罪。

查被告為遂行其強制性交之目的,所為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訊息予丙○、暗示要將被告與丙○性交影像及丙○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公開散布等恐嚇危害丙○安全之行為,均屬強制性交罪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不可謂不重,然個別犯罪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均相同,倘依個別犯罪情狀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被告,並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得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有無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於個案裁判之量刑時能斟酌至當,以符比例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與丙○為本案性交行為時,雖違反丙○之意願,然未造成丙○受有身體傷勢,且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丙○達成調解,且已當場按調解條件給付完畢,丙○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是綜合被告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主觀惡性,及行為後之態度,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堪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倘科以上開罪名最低法定刑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丙○前雖曾合意發生性交行為,然被告竟為滿足己身性慾,不顧丙○明確表示不願再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而持其與丙○間之影片要脅丙○,違反丙○之意願對丙○為性交行為,妨害丙○之性自主決定權,所為實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丙○達成調解,且已當場按調解條件給付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現就讀大學,從事網拍工作,月薪約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尚可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1頁),暨其前有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素行尚可,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丙○達成調解,當場按調解條件給付完畢,業如前述,諒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又為督促被告遵守法令,避免其再犯,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命其禁止對丙○為騷擾、跟蹤、非必要之接觸、聯絡行為或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禁止散布或傳述本案犯罪事實之相關情節,以保護丙○之安全。

另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屬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並經本院宣告緩刑,且命被告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款所定事項,自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併為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見本院卷第147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則與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1條第1項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iPhone 11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對話訊息內容 1 111年2月28日17時34分起 乙○○:乾 乙○○:你很扯 乙○○:在爆料你也不是不行ㄟ 乙○○:.. 丙○:我剛起爛 乙○○:乾 丙○:不是說禮拜四我下課 乙○○:我會氣死 丙○:? 乙○○:你們給我時間 乙○○:沒 丙○:我說我下課跟你說 丙○:這樣 丙○:中午12. 丙○:這樣可以了吧 (中間略) 乙○○:乾不給照片了喔 丙○:笑死 丙○:等等被你爆料 丙○:我會怕唉欸 乙○○:乾 乙○○:我還有你影片勒 乙○○:你根本不怕 丙○:怕啊 乙○○:別怕 乙○○:你只要理我 乙○○:都沒素 丙○:你要確定欸 乙○○:你不要故意不理我啊 丙○:不會故意 丙○:只是懶惰 乙○○:也不能這樣吧 乙○○:打完一次 乙○○:就沒了 丙○:想打幾次 乙○○:每個禮拜一次 2 111年3月2日 12時31分許 乙○○:明天幾點 乙○○:哪裡 乙○○:問哪麼多次 乙○○:沒答案 乙○○:很煩 3 111年3月2日 20時22分許 乙○○:你就在騙我等你 4 111年3月27日1時50分許 乙○○:在幹嘛 乙○○:回我 乙○○:再不理我啊 5 111年4月1日 16時2分許 乙○○:可以剪破 6 111年4月3日 20時51分許 乙○○:還不回 7 111年4月4日 23時26分許 乙○○:哪時候理我 8 111年4月6日 18時9分許 乙○○:再不理我要爆氣了喔 9 111年4月12日23時58分許 乙○○:再不理啊 乙○○;
把我當空氣? 丙○:不約了啦 10 111年4月14日0時20分許起 乙○○:再不理啊 乙○○:當我白癡欸 11 111年4月14日2時51分許 丙○:靠 我就真的不約了 乙○○:我約你看電影而已 12 111年4月15日23時3分起 乙○○:(傳送丙○穿著內衣照片) 乙○○:我來發脫光光的東西ㄎㄎ 丙○:(回覆乙○○前稱:我約你看電影而已)吃屎 (中間略) 乙○○:我就要你 丙○:我不知道要說什麼 乙○○:哪時候有空 丙○:沒空了 丙○:我要回去屏東了 乙○○:不要騙了 丙○:蛤 丙○:阿就真的啊 乙○○:騙我而已啦 丙○:拜託你去找其他女生可以嗎 丙○:我下禮拜一要回去啊 乙○○:(回應丙○拜託你去找其他女生可以嗎之訊息)沒辦法 乙○○:幹嘛用拜託 丙○:沒啊 丙○:心情很差 乙○○:我也很差啊 乙○○:每次都要被你搞 丙○:我有哪裡搞你 乙○○:有還沒有自己知道 乙○○:我都沒搞你了 乙○○:你搞我幹嘛 丙○:我就不想再約了 乙○○:你要說清楚啊 丙○:抱歉 丙○:不知道要怎麼說 乙○○:沒關係啦 乙○○:你就搞我 乙○○:我就搞你而已 乙○○:本來就是互相 乙○○:我真的是很衰小 丙○:我沒有要搞你啊 乙○○:有沒有真的自己知道啦 丙○:你覺得 丙○:我不跟你約 丙○:就是搞嗎 (中間略) 丙○:停止了 丙○:你想要什麼 乙○○:Last 丙○:最後喔 乙○○:對 丙○:你要確定 乙○○:男子漢大丈夫 丙○:等等 丙○:我覺得你以後會威脅我 乙○○:男子漢大丈夫了 (中間略) 乙○○:那你要哪時候 丙○:六日其中一天 乙○○:好喔 乙○○:最後一次 乙○○:說到做到 (以下略) 13 111年4月18日17時1分許 乙○○:(傳送丙○穿著內衣照片) 乙○○:禮拜幾? 丙○:下禮拜OKㄇ 乙○○:又炎 丙○:沒辦法有事情 14 111年4月21日17時56分許 乙○○:(傳送丙○穿著內衣照片) 乙○○:你就再不理我 15 111年4月21日20時59分起 乙○○:我要生氣了喔 丙○:欸在忙啦 丙○:你要轉什麼錢 乙○○:你就在騙 丙○:賺 丙○:要回訊息不然被靠北 16 111年4月22日16時32分許 乙○○:(傳送丙○之照片) 乙○○:再不理 17 111年4月24日12時48分許 乙○○:再放我鳥ㄚ 乙○○:網美真的需要被爆料欸...變網美都會騙人了 18 111年4月24日14時18分許 丙○:禮拜五ㄇㄟ~ 丙○:下午到晚上 19 111年4月24日15時37分許 乙○○:你就在屁 20 111年4月24日17時16分許 丙○:要不要 乙○○:你再騙啊 21 111年4月24日23時28分起 乙○○:我也來公佈更勁爆的好了 丙○:阿我不是 丙○:跟你約禮拜五 丙○:^_^ 乙○○:你屁話而已啦 乙○○:真的 乙○○:不用這樣 丙○:幹 丙○:前面不是說 丙○:我前面自己有答應你妹 乙○○:你就再騙啊 丙○:那你自己給時間3、4不行 22 111年4月25日19時34分許 乙○○:不是啦 乙○○:我覺得你就在那裡騙 乙○○:有什麼用 23 111年4月26日17時55分許 乙○○:(傳送丙○照片) 乙○○:然後勒 24 111年4月26日20時20分許 乙○○:(傳送丙○照片) 乙○○:真的覺得我我都在唬爛你就對了 丙○:給我時間ㄇㄟ 25 111年4月27日7時12分許 乙○○:給你了啊 乙○○:你就再騙啊 26 111年4月27日23時7分起 乙○○:我沒公開我輸你 丙○:那時 丙○:我很認真的問你 丙○:時間 (中間略) 乙○○:刺激 乙○○:你就繼續騙 乙○○:繼續玩弄人 乙○○:真的沒關係 (中間略) 丙○:可以給我一個確切的時間嗎 乙○○:你的回覆速度 乙○○:? 乙○○:你的對待我的 乙○○:方式? 乙○○:放我鳥 乙○○:不讀不回 乙○○:你這種人 乙○○:就是欠被爆料 丙○:你那麼忙 乙○○:沒關係 乙○○:真的沒關係 丙○:又不缺我一個 乙○○:不用屁話 乙○○:要火 乙○○:我們一次火 乙○○:到時候你的粉絲就是破10萬了 乙○○:精采 丙○:你還想要怎樣 乙○○:沒有要怎樣啊 乙○○:針對你的態度 乙○○:不爽而已 丙○:我為我的行為跟態度跟你道歉我很有心的想要好好的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拜託你可以給我一個時間嗎請給我機會對不起 乙○○:做人都不會了 乙○○:現在要處理什麼? 丙○:處理我的帶給你的問題 乙○○:會不會做人啊 乙○○:? 乙○○:人情義理 乙○○:幾次了呢 丙○:不會 乙○○:不讀不回 丙○:很抱歉 乙○○:用騙的 乙○○:你還會什麼 丙○:不是 這裡訊息很容易被洗下去 乙○○:我的問題嗎 丙○:拜託請給我改過的機會 乙○○:要去看一下我密你幾次? 乙○○:不是啊 乙○○:你那麼想火 乙○○:我讓你火一把 乙○○:不好嗎 (以下略) 27 111年4月28日18時17分許 乙○○:(傳送聲請人穿著內衣褲照片) 乙○○:? 丙○:想到時間了嗎 28 111年4月28日21時25分許 乙○○:沒啊 乙○○:覺得你就是騙子 丙○:對不起我是個垃圾如果你有想到的話再麻煩告訴我 乙○○:你覺得有什麼辦法 丙○:跟你很鄭重的道歉 乙○○:然後勒 丙○:如果你還要的話我會滿足你也不會對你訊息視而不見 乙○○:哪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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