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侵附民,60,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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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AB000-A112278(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2278A(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
被 告 黃博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B000-A112278、AB000-A112278A對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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