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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家妍
被 告 陳博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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