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附民,40,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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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許舒涵

被 告 黃韋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葉人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俊凱


陳鉅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享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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