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原附民,50,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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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胡根成

被 告 宋金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胡根成據以請求被告宋金美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移送併辦,故原告顯非係因被告犯本案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既非本件被告犯上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於本案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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