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159,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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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品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於民國111年9月7日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繆品寬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擺放有手指虎2支,其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9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扣案手指虎2支,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持有刀械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9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扣案手指虎2支,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23日中市警保字第1110075215號函暨鑑驗相片、鑑驗登記表可資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不得非法持有,而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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