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4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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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辛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4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菸蒂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月4日1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查獲被告蔡辛丁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煙蒂1支、海洛因殘渣袋1個經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6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再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3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煙蒂1支、殘渣袋1個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68號鑑驗書得憑。

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海洛因煙蒂1支、海洛因殘渣袋1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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