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24,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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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文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確定,112年3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369公克;

詳110年度安保字第55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08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25日確定,至112年3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88號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536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086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晶體1包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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