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39,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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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9月8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查獲被告林明軒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及吸管4支,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53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林明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8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5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52號卷第123、125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分別附著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渣袋及吸管中殘留之毒品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聲請意旨就附表所示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乙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 一級毒品海洛因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53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52號卷第123、125頁) 2 殘渣袋乙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吸管乙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吸管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吸管乙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吸管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吸管乙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吸管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吸管乙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吸管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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