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46,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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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4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17日確定,112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編號1驗餘淨重為0.0796公克,詳見109年度安保字第130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編號2驗餘淨重為0.2028公克,詳見109年度安保字第118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個(詳見109年度保管字第440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2月17日確定,並於112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148號、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7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容器,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卷第33、10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褐色晶體(含包裝容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0851公克 驗餘淨重:0.0796公克 1包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148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304號扣押物品清單 2 晶體(含包裝容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前淨重:0.2058公克 驗餘淨重:0.2028公克 1包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27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181號扣押物品清單 3 吸食器 1個 無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4405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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