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5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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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翊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21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0、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翊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9、4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58、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㈠111年度毒偵字第4109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包(驗前總淨重11.1303公克,驗餘總淨重10.991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均係被告所有,且用以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㈡111年度毒偵字第4198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淨重1.0281公克,驗餘總淨重0.9814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殘渣袋1包均係被告所有,且用以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11年10月3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被告於111年11月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9、4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58、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8、21至2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08號鑑驗書、111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足憑,為上開案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2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

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又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9至20、25至26所示之物,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均為其所有,分別用於上開案件施用毒品使用等語,堪認係被告所有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3.8911公克 驗餘淨重3.877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3.0023公克 驗餘淨重2.991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8047公克 驗餘淨重0.793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200公克 驗餘淨重0.113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2879公克 驗餘淨重0.279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2740公克 驗餘淨重0.2664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3776公克 驗餘淨重0.370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815公克 驗餘淨重0.1755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756公克 驗餘淨重0.1690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724公克 驗餘淨重0.1641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935公克 驗餘淨重0.1862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3054公克 驗餘淨重0.2995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789公克 驗餘淨重0.1729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2783公克 驗餘淨重0.2706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2567公克 驗餘淨重0.2490公克 1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3130公克 驗餘淨重0.3073公克 17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673公克 驗餘淨重0.1612公克 18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501公克 驗餘淨重0.1449公克 19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20 玻璃球2個 2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5331公克 驗餘淨重0.5155公克 2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0600公克 驗餘淨重0.0560公克 2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1456公克 驗餘淨重0.1342公克 2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送驗淨重0.2894公克 驗餘淨重0.2757公克 25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26 殘渣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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