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3,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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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鍹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鍹澄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6月1日確定,112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14公克,詳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卷第127頁110年度安保字第11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3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鍹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6月1日確定,112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指定鑑驗1包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25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卷第133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2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 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1.14公克。
【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份。
送驗淨重0.4049公克,驗餘淨重0.4005公克。
】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250號鑑驗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卷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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