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7,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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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瑞文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保字第345號),經送請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成分,驗餘淨重0.331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244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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