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79,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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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于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編號2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6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各該毒品種類詳見附表編號2至6),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㈣、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前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明確(見毒偵卷第3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Nortadalafil」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另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上開物品是我在蝦皮上向不詳之人所購得等語(見毒偵卷第105頁),可認上開物品為被告在國內網路拍賣平台所購入,並非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非屬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扣案物裁定沒收與否,應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則上開扣案物既非禁藥,亦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㈥、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就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 1包(內含13顆,驗餘淨重8.8639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Gemini圖示包裝) 1包(驗餘淨重4.0737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牛頭圖示包裝) 1包(驗餘淨重4.4355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MONTBLANC EMBLEM圖示包裝) 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881公克、1.1421公克、1.2194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驗餘淨重1.2451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9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6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 3支(因鑑驗而用罄)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7 K盤 1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8 汗馬糖 1顆(驗餘淨重2.5356公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9 汗馬糖 1顆(驗餘淨重1.2180公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10 汗馬糖 1顆(驗餘淨重1.2092公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11 汗馬糖 1顆(驗餘淨重1.5749公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12 汗馬糖 1顆(驗餘淨重2.2979公克) 110年度安管字第30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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