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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儀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理由欄內業已說明扣案物白色粉末1包(即附表編號1)、針筒4支(即附表編號2)、殘渣袋5只(即附表編號3)均沒收銷燬,主文欄亦記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然漏未添列附表於裁定,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注射針筒4支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號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殘渣袋5包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號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品編號B0000000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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