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826,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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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 傑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4277號),因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難以析離,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1080005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羅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緝408卷第81~82頁)。

而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111年度保管字第4277號扣押物品清單、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1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50號鑑驗書、前揭扣案物品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毒偵3309卷第69、75、77頁),是前揭扣案之吸食器1組確實附著有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離析,自屬查獲之毒品無誤,是聲請人就該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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