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49,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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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薇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2、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薇夢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2、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趙薇夢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2、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版】等(見單禁沒卷第15至19頁、第21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卷證索引均列於附表),經查核如下:⒈附表編號1部分,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590號鑑驗書得憑。

⒉附表編號2部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45號鑑驗書存卷足佐。

⒊附表編號3部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44號鑑驗書在卷可參。

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再者,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爰與其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㈢該案另查扣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未經鑑驗以確定其內含有毒品成分,尚不能逕認其等內含有毒品,然被告於警詢時已供陳吸管1支、夾鏈袋1包均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等語(見毒偵188號卷第34頁);

被告於偵訊時則供陳吸管當作鏟管使用、夾鏈袋則是用來分裝毒品,以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等語(見毒偵188號卷第90頁),足認被告係以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聲請意旨雖漏未援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無礙於本院依職權適用法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含卷證索引) 1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590號鑑驗書(見毒偵161卷第67頁) 110年度保管字第4919號(見單禁沒卷第11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為0.015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45號鑑驗書(見核交190卷第23頁) 111年度安保字第2號(見單禁沒卷第7頁) 3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 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44號鑑驗書(見核交190卷第25頁) 111年度保管字第8號(見單禁沒卷第9頁) 4 吸管 1支 111年度保管字第8號(見單禁沒卷第9頁) 5 夾鏈袋 1包 111年度保管字第8號(見單禁沒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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