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73,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育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育萱(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114號、111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11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無訛,連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內含之其他毒品成分均難以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1 標示「虎白糖」黃色包裝(內含淡紫色粉末)6包 開封乙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送驗淨重2.6414公克,驗餘數量1.7597公克);
推估檢品6包,檢驗前淨重16.4249公克,驗後淨重15.5432公克 2 鳳梨圖示黑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12包 開封乙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淨重2.9734公克,驗餘數量1.8172公克);
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35.6633公克,驗後淨重34.5071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