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8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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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輝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12月20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為警查獲被告林輝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前案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林輝隆持有海洛因約1.45公克。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113年4月11日函文所載,扣案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3年度保管字769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海洛因1包(1.45公克),係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1號案件之扣案物,該案經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後,再經移轉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案為94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下稱本案),嗣併案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8號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判決確定(按嗣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見本院卷第25頁)。

然而,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所載,該案經審理之移送併辦案件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案件,並未包含本案在內(見本院卷第17-18頁),故本案應未經上開確定案件併案審理。

本院亦查無本案經檢察官為緩處分或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究竟與被告何犯行相關聯,以及聲請人能否依刑法第4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均屬有疑。

再者,上開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海洛因數量為1包、重量為1.45公克,然而,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1月6日鑑定書之鑑定結果則為「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14公克(空包裝重0.41公克)」,亦即,海洛因2包、重量1.55公克,可見兩者之海洛因包數、重量均有所差異。

經本院函請聲請人確認扣案海洛因之正確包數及重量,卻未獲回應,致本院無從判斷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海洛因數量。

基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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