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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3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1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偵9512卷第10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驗前淨重0.1789公克,驗餘淨重0.171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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