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20,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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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騁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110年度偵續字第20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思騁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2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確定,於112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途訊G1藍芽麥克風1個(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432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虛偽標示有NCC編號之合格標籤,用以表示該商品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而局有上開審驗合格標籤所代表品質,係虛偽標記品質之商品,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黃思騁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2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2月24日確定,於112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扣案之G1藍芽麥克風1個,係由告訴人為侵害商標權蒐證目的而向被告下標購買作為證據使用(見110偵24524卷第27-31、41-51頁),尚難認屬被告所有之物,況經本院調取該扣案物檢視,該扣案物上並未標示NCC之審驗合格標籤,有扣案物照片4張附卷可憑,尚難認該扣案物亦為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商品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是本件聲請與刑法3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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