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41,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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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在被告王雅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查獲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86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又該案扣得現金2,860元,係被告所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布料 90件 2 仿冒MY MELODY布料 60件 3 仿冒LittleTwinStars布料 24件 4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布料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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