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270,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婕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76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楊婕宜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與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6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乃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6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2年1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告訴人「小熊」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6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未經撤銷;

另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嫌部分,則經該署檢察官以撤回告訴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襪子,經鑑定屬侵害英屬維京群島商富爾康有限公司商標權(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授權予告訴人使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襪子,經鑑定屬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物品,有小熊圖著作&商標鑑定證明書、鑑定資格證明書、委任書、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12月30日(108)智商00686字第10880743690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5至60頁),被告並自承前開物品均為其自行購入、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126頁)。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復古熊(貨號1K4A06)襪子1雙 商標鑑定書附表編號1 2 恐龍(貨號1K4A03)襪子1雙 商標鑑定書附表編號2 3 奧運(貨號1K4A10)襪子2雙 商標鑑定書附表編號3 4 奧運(貨號1K4003)襪子1雙 商標鑑定書附表編號4 5 「天天都是幸運系列」襪子1雙 商標鑑定書附表編號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