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撤緩,124,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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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勝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34號判決(111年度偵字第8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9月12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9月16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2年4月10日確定在案。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9月12日確定在案;

惟其因於緩刑前即110年9月10日故意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案已於112年4月1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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