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撤緩,127,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政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11年3月1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111年11月20日緩刑期間內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經本院112年3月29日以112年中簡字第609號判決處拘役30日,於112年5月1日確定在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並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得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此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等規定自明。

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則以能否再給我一次機會,接下來如果有寄送通知我都會去,我就是智識比較不足等語(見本院訊問筆錄)置辯,然查:㈠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11年3月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

㈡受刑人依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臺中市政府依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以111年4月29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109932號函通知至指定機構接受處遇計畫,命其應於111年5月20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好時光心理治療所」接受晤談及心理衡鑑;

嗣再以111年7月5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174744號函、111年8月9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209215號函通知,命其應於同年7月17日13時、同年8月21日13時應至臺中市○區○○街00號之「一心心理諮商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詎其經合法通知後均缺席未到,臺中市衛生局再以111年8月25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225114號函知其於111年9月15日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然受刑人未依規定回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遂於111年10月21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0137333號函檢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行政處分書對被告進行裁處,並通知於111年11月20日至指定地點接受處遇,受刑人經通知後,屆期仍未依規定履行,足認受刑人所為已違反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經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裁罰後屆期仍不履行之規定。

而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609號以受刑人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判處拘役30日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

綜上,受刑人多次故意未服從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已至明顯,其前開所辯,尚難認有正當理由,自無足採。

㈢末按由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犯罪類型特殊,再犯率高且治療成效不易顯現,先進國家經多年研究肯認對性侵害加害人執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必要性,且有鑑於其犯罪類型之特異性行為(善於欺騙、隱瞞、否認),加害人在回到社區後,更須持續進行監控與治療,才能有效且根本地達到再犯預防之效果,明定主管機關再行命其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立法理由參照)。

本件受刑人於前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甫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仍不思警惕,於緩刑期間內,規避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違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堪認受刑人所犯後案,並非偶誤觸法網,而係未對所犯有所悔悟,才會一再以身試法,實難認受刑人業已改過遷善,本院因認原宣告之緩刑要難收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與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