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凱倫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勘驗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