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丙○○、乙○○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2人有於上開時間,在上址汽車旅館之301號房內休息,
- 二、次查,警方將扣案裝有黃色粉末之透明夾鏈袋1包、毒品咖
- 三、又查,證人吳麗雪於警詢時證稱:我在依戀汽車旅館擔任清
- 四、再者,參以員警職務報告記載(見偵11021卷第19頁):「報
- 五、又審酌現今新興毒品種類或混合各式各樣毒品成分之毒品咖
- 六、從而,由①被告2人之尿液檢驗結果與前揭扣案毒品咖啡包之
- 七、至於被告丙○○雖辯稱:警方回警察局自己從扣案的20包毒品
- 八、又被告丙○○再辯稱:我們的驗尿報告中並未檢出施用第二級
- 九、又被告2人雖辯稱:上開旅館房務人員並未將我們的房間打
- 十、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顯屬嗣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 參、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 二、被告2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刑之減輕
- (一)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 (二)第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我國對於毒品
- 肆、沒收部分
-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 二、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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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輝
張家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20號、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包裝殘渣袋貳拾包均沒收。
乙○○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零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包裝殘渣袋貳拾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乙○○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之,且主觀上可預見其等所取得之咖啡包可能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竟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向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0包後,而共同持有之。
嗣於民國112年1月28日14時31分許,警方接獲110報案,乙○○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伊戀汽車旅館」301號房遭受丙○○毆打,遂於同日15時15分許據報前往查看,乙○○並於員警尚未發覺其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即向到場警員坦承上開犯行,並主動在房間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濾網後方取出上開已開封過之毒品咖啡包20包,再交付予警方扣案,復由警方刮取將前開毒品咖啡包20包內之粉末殘渣,再將粉末殘渣集結裝入1小包透明夾鏈袋內(含袋毛重0.3公克),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化驗,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送驗淨重【起訴書誤載為驗餘淨重】0.0052公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丙○○、乙○○(下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5-46頁),檢察官、被告2人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27-140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在上址之「伊戀汽車旅館」301號房內休息,被告乙○○並以家庭暴力為由報警處理,警方抵達該汽車旅館301號房後,先由被告乙○○主動找出上開毒品咖啡包20包,再交付予警方扣案,復由警方自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0包中刮取粉末殘渣,再將粉末殘渣全部裝入1小包透明夾鏈袋後,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化驗,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丙○○辯稱:警方在旅館並沒有直接查扣到黃色粉末1小包,那是警方回警察局自己從扣案的20包毒品咖啡包中刮出來,再放入透明夾鏈袋內要我簽名,當下我有拒絕簽名,且現場找到的20包毒品咖啡包也不是我的,那些東西都是使用過的,我入住旅館時有和櫃檯人員說只需要幫我換床單就好,警察來的時候地上還有一些垃圾和保險套,這些東西都不是我們所留下來的,且我的驗尿報告中也沒有呈現施用第二級毒品的陽性反應云云;
被告乙○○辯稱:本案是因為我和被告丙○○吵架,加上先前有看過被告丙○○施用毒品,我才會懷疑他有在旅館施用毒品,而有在現場留下毒品,但我只是懷疑他,無法確定查扣到的毒品是誰的,我是看到新聞上都會將毒品藏放在冷氣機、馬桶蓋或天花板,所以我才會每個地方都找,且旅館房務人員也未將我們的房間打掃乾淨,我自己本身也沒有施用毒品云云。
經查:
一、被告2人有於上開時間,在上址汽車旅館之301號房內休息,被告乙○○並以家庭暴力為由報警處理,警方抵達該汽車旅館301號房後,先由被告乙○○主動於房間內之冷氣機濾網後方找出上開毒品咖啡包20包,再交付予警方扣案,復由警方自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0包中刮取粉末殘渣,再將粉末殘渣全部裝入1小包透明夾鏈袋後,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化驗,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已為被告2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44-45、134-137頁),核與證人即上開汽車旅館清潔人員吳麗雪、陳淑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1021卷第45-48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現場照片、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1617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相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79號鑑驗書、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152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偵11021卷第19、51-54、57、79-81、97-107、108-115頁、偵11020卷第157、163頁、核交220卷17-18頁、本院卷第29、72-82、85-9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次查,警方將扣案裝有黃色粉末之透明夾鏈袋1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0包(業經警方刮取蒐集袋內粉末後所餘)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鑑驗,其中①裝有黃色粉末之透明夾鏈袋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052公克);
②標示音符圖示之黑色包裝、「CAANEL」藍色包裝之咖啡包殘渣袋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標示哈密瓜圖示之白色咖啡包殘渣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79號鑑驗書可資佐證(見核交220卷17-18頁)。
又被告丙○○、乙○○分別於112年1月28日17時30分許、同日18時30分許接受警方採驗尿液,送驗後均檢出渠等尿液中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而與前揭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所檢出之成分相符,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0317426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資參照(見偵11021卷第85-87、89-91、139-140頁、核交220卷第19頁)。
三、又查,證人吳麗雪於警詢時證稱:我在依戀汽車旅館擔任清潔員的工作,我負責打掃每間房間的浴室,我們都一定會清潔房間完畢後,才讓下一位房客入住,於112年1月27日上午我負責清潔301號房間時,被告丙○○只是將行李放著,就先離開房間,我一上班就去打掃清潔該房間,清潔完畢後,被告丙○○才住進去等語(見偵卷第11021第47-48頁)。
證人陳淑慧於警詢時證稱:我在依戀汽車旅館擔任清潔員的工作,負責打掃每間房間裡面,我在打掃房間時,被告丙○○後來才回來坐在沙發上,我把房間整理完畢後才讓被告丙○○入住,我才離開等語(見偵卷第11021第45-46頁)。
復經依戀汽車旅館函覆表示:112年1月27日清潔人員即證人吳麗雪、陳淑慧有於該汽車旅館工作,上班時間為8時30分至17時,此有該旅館函覆資料可考(見本院卷第107頁)。
衡酌證人吳麗雪、陳淑慧與被告2人素不相識,並無任何過節、仇隙,故無為虛偽陳述以構陷被告2人之必要,渠等之證詞應屬可信,則依據證人吳麗雪、陳淑慧之上開證詞可知,渠等均已將上開301號房間打掃完畢,始讓被告2人入住,是以,應可排除該房間內查扣到之毒品咖啡包20包為先前之房客所遺留下來之可能性。
四、再者,參以員警職務報告記載(見偵11021卷第19頁):「報案人乙○○稱遭男朋友丙○○毆打,當場向警方坦承本人以及丙○○均有施用毒品咖啡包,並稱包廂内有毒品咖啡包,報案人遂在該房内翻找,並於房内的分離式冷氣機濾網内找出一袋塑膠袋内裝有毒品咖啡包(已施用過)共20包,當場指稱該毒品咖啡包為丙○○所有,並指稱蔡嫌及本人於本日上午在該房内以毒品咖啡包撒入飲料内施用完畢」,可知本案查獲經過,乃係被告乙○○第一時間主動向警方坦承渠等有施用上開毒品咖啡包,而共同持有咖啡包內所裝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主動找出該等咖啡包殘渣袋,再將之交付予警方扣案。
復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地之密錄器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查報告及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2-82、85-99頁)。
而依據上開勘驗結果,於①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3」之檔案,可見被告乙○○向警方表示「我要報案,我們兩個都有在吃藥」、「喝咖啡」、「毒咖啡」、「我承認我有喝、有賣,他(按即指被告)也有」;
於②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4」之檔案,員警向被告乙○○詢問「你們是什麼?用哪一種?安非他命?K他命?」,被告乙○○回覆稱「咖啡。」
,員警再詢問「喝咖啡是哪一種的毒品?K他命」,被告乙○○則稱「是用泡,喝的,好像二級」,員警繼續詢問「二級,你剛有喝嗎?」、「你確定那是毒品嗎?」,被告乙○○則稱「有」、「確定」,並走入上開旅館房間內詢問咖啡包在何處,且四處尋找,於尋找未果後,便向被告丙○○質問「東西咧?咖啡咧?」,並一再強調稱「一定有,這房間裡面一定有」;
於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5」之檔案,被告乙○○向被告丙○○稱「(大吼)你帶我吃的啦,我當初碰藥都是因為你啦!」;
於④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6」之檔案,被告乙○○向警方表示「我躲去廁所的時候,他才去藏的,絕對在房間裡面。
絕對有。」
、「有,相信我,絕對有。」
;
於⑤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7」之檔案,警方再度詢問被告乙○○「喝咖啡到底是哪一種?」,被告乙○○回覆以「就二級毒品」、「咖啡啊,咖啡就二級,安非他命好像也三級」,警方又問「他到底是用哪一種?」、「咖啡嘛,安非他命也有用嗎?」,被告乙○○回覆以「二級」、「安非他命我不知道,K也有。」
;
於⑥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8」之檔案,被告乙○○又向員警表示「有,他房間真的有。
(走進房間內)」,並於上開旅館房間內尋找毒品,員警待被告乙○○尋找一段時間未果後,即稱「沒有的話就下去吧。」
、「好,小姐你先回家,今天就這樣子,我們也不會在這邊,在這邊撐…」,而被告乙○○仍堅持繼續尋找毒品,並稱「確定在這房間,真的」;
於⑦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9」之檔案,可見被告乙○○仍堅持在房間內找毒品,員警不斷勸其下樓;
於⑧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10」,員警向被告乙○○表示「在如果沒有硬要抓的話就會違法」、「如果今天現在剛好有毒品在這裡,當下就可以抓沒有錯沒有問題,但現在就是沒有,你這樣直接抓會有違法的問題,你聽得懂嗎?」,被告乙○○仍堅稱「我跟你說有,我跟你說有了」,並於尋找一段時間後,於上開旅館房間之冷氣機內找出毒品咖啡包並丟到地面,並向被告丙○○表示「這是甚麼 ? 你真會藏」、「你就是喝這個」,即向員警陳稱「我承認」、「拿去驗」、「這我們吃的」,員警再次向被告乙○○確認「你們兩個都有吃是不是?」,被告乙○○回覆「有」。
又本院衡酌被告乙○○於案發第一時間之反應,必定來不及權衡相關利害得失,且受到被告丙○○或其他人影響其陳述之可能性亦較少,是以,其於前揭旅館主動向員警供承渠等2人共同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之反應,陳述應係最自然真切之流露,而更能貼近事實。
再者,被告乙○○坦承其與被告丙○○共同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亦將使自己遭受刑事追訴、處罰,其並無甘冒誣告罪處罰之風險,而刻意誣陷被告丙○○之動機及必要,則其主動向警方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指認被告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陳述,自屬相當可信。
另細繹前揭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乙○○於報案後之第一時間,不斷以相當堅決、肯定之語氣向員警表示被告2人確實有施用上開毒品咖啡包,並堅持要員警留在旅館房間待其找出毒品咖啡包殘渣袋,最終亦成功找出毒品咖啡包殘渣袋而交付予員警扣案,則倘若上開毒品咖啡包並非被告2人所持有,被告乙○○又有何必要以如此肯定之態度向警方堅稱被告2人共同持有毒品一事,甚至還能在房間內如此隱蔽之藏放處所,主動搜出毒品,足徵上開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確實為被告2人所持有甚明。
五、又審酌現今新興毒品種類或混合各式各樣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快速竄起,究竟各該毒品咖啡包內之成分為何、是否含有何一級別、種類之毒品,若未參與該毒品咖啡包之製造或於購買時有特別詢問毒品上手,實難確定,然被告2人可得知悉該等毒品咖啡包係毒品上游任意添加數量、種類均不詳之毒品後混合而成,裡面之毒品成分難以掌握,縱使添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不足為奇,而渠等未辨明該等毒品咖啡包之製造生產過程、各種成分之佔比為何,即為本案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之犯行,顯見被告2人對於所持有之毒品咖啡包究竟含有何級別、何種類之毒品成分,均在所不問,主觀上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洵堪認定。
六、從而,由①被告2人之尿液檢驗結果與前揭扣案毒品咖啡包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證人吳麗雪、陳淑慧均已於被告2人入住前,即將上開301號房間打掃乾淨,得以排除前任房客遺留扣案毒品於該房間內之可能性;
③查扣上開毒品咖啡包之地點為被告2人所休憩之旅館301號房間,且於案發時間並無其他人使用;
④被告乙○○於報案後之第一時間,即向員警自陳其與被告丙○○均有施用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基於施用之原因共同持有上開毒品咖啡包,且主動找出藏放於隱密處所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等情互相勾稽以觀,應足認被告2人確實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為明確。
七、至於被告丙○○雖辯稱:警方回警察局自己從扣案的20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中刮出殘餘粉末,再裝入透明夾鏈袋中,才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當下我有拒絕簽名云云。
然而,警方所刮取之殘餘粉末原本即來自於扣案之20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內,僅是改變裝取之容器而已,仍屬被告2人所持有無訛,且員警並無變造證據以誣陷被告2人之動機及必要,卷內亦無任何證據顯示員警於將殘餘粉末裝入透明夾鏈袋之過程中,有刻意或不慎滲入其他成分之情形,而扣案裝有殘餘粉末之透明夾鏈袋1包,復經被告乙○○確認無誤後,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簽名、捺印以示為其所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偵11021卷第57頁),故被告丙○○此部分所辯,尚難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八、又被告丙○○再辯稱:我們的驗尿報告中並未檢出施用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故不能認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我們所持有云云,惟查,尿液檢驗結果會受到施用者個人體質、身體代謝速度、飲水量、咖啡包當中各種毒品成分之含量或佔比不同、施用不同種類毒品之時間順序等因素,而有所差異,並非曾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必然會在尿液檢驗結果當中呈現,實有可能係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佔據咖啡包當中之毒品成分比例較低微,而於被告2人採尿之前,即已早於其他毒品成分而先代謝完畢,故不能僅因被告2人尿液檢驗結果並未呈現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即遽謂上開扣案毒品咖啡包當中並無第二級毒品成分,抑或被告2人並未持有第二級毒品。
九、又被告2人雖辯稱:上開旅館房務人員並未將我們的房間打掃乾淨云云,然而,被告2人此節所辯顯與證人吳麗雪、陳淑慧之前開證詞不符,而本院亦已說明上開證人之證詞較為可信之理由,業如前述,從而,被告2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十、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顯屬嗣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2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之減輕
(一)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且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又不能期待被告自己證明其自己犯罪,因之,自首者於自首後,縱又為與自首時不相一致之陳述甚至否認犯罪,仍不能動搖其自首效力,自首者但須接受裁判,至於如何裁判,則本與自首無關(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819號刑事裁判意旨、87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於被告乙○○主動向警方坦承其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主動找出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交付予員警扣案之前,員警尚未掌握被告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情資或線索,亦無其他客觀根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乙○○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認被告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坦承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至為灼然,且被告乙○○復於其後本案偵查、審理時,均到庭接受裁判,應認被告乙○○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要件。
至被告乙○○事後雖否認犯行,然而,此僅屬其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並不因而動搖其自首之效力,又被告乙○○於第一時間自首,確實減少初期查緝時所須耗費之偵查資源,甚至倘若非被告乙○○自首在先,警方甚難察覺其本案之犯行,故本院考量自首減刑之立法目的及本案被告乙○○自首之情狀後,爰裁量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被告乙○○減輕其刑。
(二)第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供出毒品來源」,舉凡提供該毒品流通過程中,供給毒品嫌犯之具體資訊,而有助於毒品查緝,遏止毒品氾濫者,應皆屬之。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則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被告所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相關資料,而查獲在該毒品流通過程中供給毒品之直接或間接前手而言,例如販賣或轉讓毒品給被告,或與被告共犯本案之正犯及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皆屬之。又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因立法者係採取「必減」或「免除其刑」方式,倘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情形,即有本條項的適用,法院並無不予裁量減免其刑的權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於警方尚未掌握有關被告丙○○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資或線索前,被告乙○○即主動供述本案為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其與被告丙○○共同持有,並於案發現場明確指認被告丙○○,堪認警方係因被告乙○○於第一時間即供出被告丙○○,始因而查獲被告丙○○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而,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乙○○持有之毒品係由被告丙○○所直接或間接提供,被告丙○○本身並非本案毒品之來源,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規定減輕其刑,僅能將被告乙○○協助警方查獲被告丙○○之情事列入量刑事項審酌,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我國對於毒品乃嚴加查緝,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有高度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竟仍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所為實有不該;
再參以被告2人迄今仍否認犯行,足徵渠等並無悔意;
又考量被告丙○○曾因犯傷害、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惟並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素行紀錄,而被告乙○○則未曾遭法院判處罪刑,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被告乙○○協助警方查獲被告丙○○之情;
暨被告丙○○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板模工,經濟狀況普通,有1名18歲之子女及前妻需扶養;
被告乙○○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擔任便利超商店員,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人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38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裝有黃色粉末之殘渣袋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052公克),有如前述,而衡酌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包,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而一併依前揭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
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判決同此結論)。
又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0包雖均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標示哈密瓜圖示之白色咖啡包殘渣袋尚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業如前述,然而,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是被告2人此部分之行為未構成刑事不法,尚難將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0包視為違禁物而依據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加以沒收。
惟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20包乃係被告2人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核屬被告2人共同違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工具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本件就112偵11020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文封「現場員警密錄器光碟」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2偵11020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文封「現場員警密錄器光碟」檔名「2023_0128_151804_003」、「2023_0128_151804_004」、「2023_0128_151804_005」、「2023_0128_151804_006」、「2023_0128_151804_007」、「2023_0128_151804_008」、「2023_0128_151804_009」、「2023_0128_151804_010」、「2023_01288_151804_0011」之檔案。
二、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10月27日9時至16時勘查報告。
㈠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3」) 1.(15:20:09-15:20:57)擷取照片編號1: 乙○○從樓上走下樓向警員坦承兩人施用毒品 2.(15:20:14-15:20:57) 女警員:好你可以說了 乙○○:我要報案,我們兩個都有在吃藥 女警員:吃藥?是甚麼藥? 乙○○:喝咖啡。
女警員:喝咖啡?毒品喔? 乙○○:對 女警員:哪一種的? 乙○○:毒咖啡 女警員:你是要檢舉他還是?是剛剛有在吃嗎? 乙○○:有 女警員:現在?剛剛? 乙○○:有,都有。
對。
女警員:還在那裡嗎? 乙○○:有。
丙○○:家甄就有跟你講了,上次有驗到過一次…. 乙○○:有,我承認我有喝、有賣,他(指著樓上)也有 女警員:你冷靜一點 女警員:我們先到外面講 ㈡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4」) 1.(15:21:10-15:21:34)擷取照片編號2: 乙○○及女警員走到外面,坦承施用毒咖啡包 2.(15:21:10-15:21:34): 女警員:你說有賣? 乙○○:(指裡面)他有賣 女警員:他有賣,有喝 乙○○:對。
女警員:你們是什麼?用哪一種?安非他命?K他命? 乙○○:咖啡。
女警員:喝咖啡是哪一種的毒品?K他命 乙○○:是用泡,喝的,好像二級,我也不知道 女警員:二級,你剛有喝嗎? 乙○○:有。
女警員:你是有受傷是不是? 乙○○:對,他動手 3.(15:21:50-15:22:11) 女警員:咖啡是哪一種咖啡?你確定是有在用嗎? 乙○○:有。
女警員:你確定那是毒品嗎? 乙○○:確定。
女警員:你怎麼知道? 乙○○:他有喝還有賣,我跟他同歸於盡沒差。
女警員:蛤!! 乙○○:我想要跟他同歸於盡沒差 女警員:同歸於盡,你冷靜一點好嗎 4.(15:22:34-15:22:50)擷取照片編號3: 乙○○從外面走進來跟女警員說要上去拿衣服 5.(15:22:47-15:22:50) 乙○○:如果有找得到,可以那個嗎? 女警員:等一下你要先確認現場,你剛剛是有用嗎還是怎樣? 乙○○:有 6.(15:23:18-15:23:56)擷取照片編號4: 乙○○走到房間內詢問咖啡包在何處,然後四處尋找 7.(15:23:18-15:23:56) 丙○○:家甄上次警察來過一遍,你就好好講就好了 女警員:在哪裡?在哪裡? 乙○○:東西咧?咖啡咧?(乙○○問丙○○) 丙○○:什麼啦!我就跟你說,我就跟你說我以前有在吃藥, 現在沒有,上次。
乙○○:好。
我找,我找,有。
女警員:冷靜一點好不好,小姐。
丙○○:(跟警員說)你看不是我激動 女警員:你要不要先收起來? 乙○○:我已經跟他講了,寧願同歸於盡也沒差 女警員:不要同歸於盡啦,講那甚麼話。
丙○○:你不要說同歸於盡幹麼幹麼,那是我們兩個吵架的事 情,不需要這樣。
乙○○:一定有,這房間裡面一定有。
㈢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5」) 1.(15:24:10-15:24:20)擷取照片編號5: 乙○○與丙○○在房間對話,警員勸乙○○下樓 2.(15:24:10-15:24:20) 女警員:小姐我們先下去好 乙○○:等一下 男警員:收一收先離開這裡 丙○○:家甄啊,不要再讓爸爸媽媽擔心了。
乙○○:為什麼要講這個,(大吼)你帶我吃的啦,我當初碰 藥都是因為你啦! 3.(15:26:40-15:26:45) 蔡家甄:我想聽他在講什麼 女警員:我先跟你講好不好,你先跟我下去(乙○○走下樓) ㈣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6」) 1.(15:27:17-15:27:53)擷取照片編號6: 乙○○告知女警員,在乙○○上廁所時丙○○才將毒品藏起來 2.(15:27:17-15:27:53) 乙○○:我想跟他一起抓去關,他有賣也有喝。
女警員:我剛現場看 乙○○:有 女警員:我剛現場看了一下,目前是沒有的狀況下,我們是沒 有辦法對他怎麼樣。
乙○○:那我找,讓我找一下好嗎?如果找得到呢?我剛剛跟 他吵架,我躲去廁所的時候,他才去藏的,絕對在房 間裡面。
絕對有。
女警員:絕對有?可是你剛看也沒有不是嘛。
乙○○:我剛才找廁所而已,你們在講話我要怎麼找。
女警員:我剛有稍微看了一下應該是沒有,我看起來 乙○○:有,相信我,絕對有。
㈤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7」 1.(15:30:13-15:30:25)擷取照片編號7: 乙○○跟女警對話 2.(15:30:13-15:30:25) 女警員:我今天跟你講就這部分的話 乙○○:這樣可以抓去關嗎? 女警員:沒辦法抓去關 乙○○:為什麼? 女警員:因為現在沒有證據,我沒有辦法隨便亂抓人 乙○○:抄他手機 女警員:抄他手機,手機也沒有辦法直接證據可以直接抓他, 你要現在直接抓他就是要現場有毒品 3.(15:31:09-15:31:46)擷取照片編號8: 乙○○跟女警坦承毒咖啡包是二級毒品 4.(15:31:06-15:31:20) 女警員:喝咖啡到底是哪一種?我怎麼沒聽過?喝咖啡是用什 麼 乙○○:就二級毒品 女警員:二級嗎?叫什麼名字? 乙○○:咖啡啊,咖啡就二級,安非他命好像也三級。
女警員:安非他命是二級 5.(15:31:35-15:31:51) 女警員:他到底是用哪一種? 乙○○:二級 女警員:咖啡嘛,安非他命也有用嗎? 乙○○:安非他命我不知道,K也有。
女警員:他之前賣什麼? 乙○○:蛤? 女警員:他之前賣哪一種的? 乙○○:他賣K煙跟咖啡都有。
㈥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8」) 1.(15:33:02-15:33:04) 女警員:有嗎? 乙○○:有,他房間真的有。
(走進房間內) 2.(15:33:32-15:35:55)擷取照片編號9: 乙○○再次上樓在房間內尋找毒品 3.(15:33:32-15:33:40) 女警員:我先跟你說,我們先去找,如果沒找到就先這樣。
乙○○:喔 4.(15:34:27-15:35:53) 丙○○:家甄我都已經跟你說對不起了,不要再讓爸爸媽媽擔心,好不好可不可以,拜託一下可以嘛,不要再讓他們煩 惱了(台語)。
女警員:小姐,我問你唷, 乙○○:那邊有掉一包 女警員:你們昨天晚上有用毒品嗎? 乙○○:有。
女警員:哪裡? 丙○○:你也可以驗指紋啊 女警員:哪裡啊。
丙○○:以前我吃藥就是吃藥 女警員:你以前吃什麼? 丙○○:喝咖啡啊 乙○○:東西咧? 丙○○:家甄啊,我就說我們兩個吵架的原因是甚麼?我們就 講我們倆吵架的東西就好了。
乙○○:然後呢? 丙○○:兇你我已經跟你道歉了,可是錢的事情我真的沒有… 我不可能這幾百塊,我也跟警察說了,我的人我們認 識那麼久了,我們逗陣這麼久了你知道我的人,我不 要讓人誤會,我的錯我承認,你不要說那個錢我把你 拿走,我黑走 乙○○:騙東騙西,前幾天揍的時候 丙○○:我錢拿給你花,什麼騙 女警員:沒有的話就下去吧。
男警員:好,小姐你先回家,今天就這樣子,我們也不會在這 邊,在這邊撐… 女警員:我剛剛跟你講那個 乙○○:確定在這房間,真的。
女警員:阿現在就沒有,找不到,沒辦法做什麼。
㈦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09」) 1.(15:36:12-15:39:01)擷取照片編號10: 乙○○堅持在房間內找毒品,警員不斷勸他下樓 2.(15:36:12-15:36:42) 女警員:你先把東西帶下去 乙○○:沒關係我找,我自己找。
女警員:不行這樣 乙○○:我自己找。
女警員:他一定要在場,他一定要在場看著你找,不能說他自 己下去。
乙○○:我自己找。
女警員:你是要找多久,你剛剛不是已經找完了嗎? 乙○○:一定在房間裡面。
女警員:那你昨天怎麼用的?昨天晚上怎麼用的,(乙○○一 直翻找物品)昨天晚上怎麼用的,你不要這樣,你昨 天晚上怎麼用的,你怎麼用那個咖啡的 乙○○:喝咖啡,加飲料喝的。
女警員:加甚麼飲料? 乙○○:加茶裏王。
女警員:加茶裏王 3.(15:37:51-15:39:01) 乙○○:(情緒激動哽咽)我剛剛就講了。
有就有。
沒有就沒 有。
男警員:好,那你找 乙○○:如果你們不配合。
我就自己找好嗎。
女警員:沒有,我剛剛跟你說了,不是剛剛說了那些話,你到 底有沒有在聽,如果你要抓他也有其他方式,不是現 在 乙○○:(情緒激動)有,他清水的朋友那邊有。
他手機那邊 ,手機來 女警員:小姐,小姐 男警員:小姐 乙○○:拿來,我手機咧 女警員:你冷靜一點 丙○○:卡片我的 女警員:冷靜一點 乙○○:我認,我也有賣,我跟他(用手指丙○○)都有 丙○○:那個幾百年的事情了。
女警員:好啦,你冷靜,現在沒有證據,沒有辦法抓人 乙○○:現在有。
女警員:OK你先冷靜,你要不要先聽我說,你要抓他不是現在 就可以抓,其他方式也可以抓,我剛剛也跟你講了, 我也留派出所電話給你了,你聽得懂嗎?你不要現在 一定要強求,這樣子有可能違法,你聽得懂嗎?現在 當下就是沒有,你這樣子就會違法的問題。
我跟你講 還有其他方式,你要抓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抓,不一定 一定要現在 男警員:違法的抓,法官是判無罪的。
女警員:對,你現在這樣子是沒有證據的 乙○○:如果當場現在找到有呢? ㈧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10」) 1.(15:39:02-15:40:00) 女警員:在如果沒有硬要抓的話就會違法 乙○○:如果有的呢 女警員:你剛剛跟我講的,就是如果你知道他在那裡賣,什麼 時候賣,賣給誰,你跟我們講地點,我們就會去,現 場也可以抓,到時候也可以,不一定要現在,聽得懂 嗎?我剛剛不是跟你講這些了嗎?聽得懂嗎? 乙○○:如果我當下有找到呢?如果我當下有找到呢? 女警員:如果今天現在剛好有毒品在這裡,當下就可以抓沒有 錯沒有問題,但現在就是沒有,你這樣直接抓會有違 法的問題,你聽得懂嗎?我剛跟你講的,如果你知道 他在哪裡賣 乙○○:(哽咽哭泣聲)我跟你說有,我跟你說有了。
女警員:你的有不是直接的證據,法官不會相信。
乙○○:讓我找一下好嗎? 女警員:我跟你講5分鐘,如果你5分鐘沒找到我們就下去,5分 鐘。
乙○○:好。
女警員:5分鐘,你先去找。
丙○○:家甄啊 ,你不用再這樣了好不好(台語) 2.(15:40:40-15:40:50)擷取照片編號11: 乙○○從冷氣機內找到毒品丟到地面 3.(15:40:40-15:42:00) 乙○○:這是甚麼 ? 你真會藏。
丙○○:確定是我的嗎?我有喝嗎?這房間又不是我在住的, 你隨便找就說是我的。
乙○○:你就是喝這個。
丙○○:沒有咩。
你說有沒有我不知道。
乙○○:有。
地點我知道在哪裡。
我們直接去那個地方找那個 女生,是不是跟她拿的。
女警員:好,先這樣。
乙○○:我承認。
丙○○:可以驗嘛。
我就說沒有。
乙○○:有,拿去驗。
丙○○:你有看到我喝嗎? 丙○○:這房間連打掃都沒有,你就說是我的,找到槍要不要 也說我的。
乙○○:這我們吃的。
對。
你包包有種拿出來核對一下。
丙○○:你不要亂摸有指紋唷。
乙○○:沒關係,裡面還有我沒摸到的,你可以直接驗。
我寧 願跟他一起抓去關,我承認。
女警員:你們兩個都有吃是不是? 乙○○:有。
丙○○:我沒有。
男警員:那我們先回派出所釐清。
㈨密錄器錄影檔畫面(檔名為「2023_0128_151804_011」)1.(15:42:02-15:43:39)擷取照片編號12: 收拾東西,準備去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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