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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5日,有本院宣判筆錄在卷可證,惟本院於113年2月5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關於裁判日期部分,卻誤載為「112年2月5日」,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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