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2451,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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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羽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第拾行所載「106年6月19日」更正為「106年7月19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載「106年6月19日」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為「106年7月19日」,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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