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3655,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瑋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778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被告梁瑋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案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協商程序終結,因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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