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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武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張武郎與告訴人陳庭偉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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