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900,202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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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0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政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政岳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柯政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於本院審理中又再次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訊問被告,並斟酌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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